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救字第1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185號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08年度簡上再字第17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意旨,准予訴訟救助之要件有三,第一須依當事人聲請,第二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第三須非顯無勝訴之望。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就所訴或上訴之事實及理由觀之,顯無勝訴之可能,或訴訟要件或上訴要件顯有欠缺而不能補正者而言;核其立法意旨在於避免訴訟資源之無端耗費。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監獄行刑法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日以108年度簡上字第45號判決(下稱本院確定判決)駁回確定,並於108年8月20日送達。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應自本院確定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08年8月21日)起算30日,另加計9日之在途期間,因末日適逢假日,故順延至108年9月30日已告屆滿。惟聲請人遲至108年11月21日(本院收文日)始對上開本院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併提起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是依卷證資料形式觀之,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已逾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所規定之30日不變期間,聲請人亦未提出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其再審之訴訟要件顯有欠缺而不能補正,難認有勝訴可能。從而,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結論: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黃堯讚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宋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