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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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7號上訴人 張翠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15萬1,700元,應徵裁判費33,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