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2號原告 張李幼花 訴訟代理人 張理樂 被告 梁貴雄
梁青春 梁玉女 梁琬斯 梁春男 蔣華立 蔣華吉 蔣孟君 蔣志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貴雄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第二至第三行「由被告蔣華立、蔣華吉、蔣孟君、蔣志郎各負擔二十分之四」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蔣華立、蔣華吉、蔣孟君、蔣志郎各負擔二十四分之一」。又原判決理由欄貳、實體部份四、第六至七行「由被告蔣華立、蔣華吉、蔣孟君、蔣志郎各負擔二十分之四之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蔣華立、蔣華吉、蔣孟君、蔣志郎各負擔二十四分之一之訴訟費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