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更字第1號原告 楊栢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 賴楊賽妙 之除戶謄本,並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逾期駁回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賴楊賽妙於發回更審前業已死亡,有其回証在卷可稽,而其繼承人迄今尚未聲明承受訴訟,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