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00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0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訴字第80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書記官陳采瑜通譯顏子濱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88年9月7日,以88年度毒偵字第3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上開觀察、勒戒未收其實效,甲○○於該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有下列施用毒品之犯行:①因施用第1、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同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89年8月3日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責任部分,則經同法院於同年3月7日以89年度訴字第40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6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②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0年7月5日以90年度易字第1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90年8月2日確定。嗣上開②案件,經減為有期徒刑4月,與另犯販賣第
2級毒品案件所判處之有期徒刑5年,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再與①案件之殘刑5月18日接續執行結果,於96年4月11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於96年10月6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構成累犯)。
(二)詎甲○○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5月13日晚上9時許,在其苗栗縣○○鎮○○里○○鄰○○路134之2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未扣案)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1次。接著,另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上開同一時、地,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燈泡(未扣案)內,用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持檢察官核發之傳票,於98年5月14日上午10時許,至甲○○上開住處送達,由甲○○親自簽收,甲○○在警方尚未發覺前,主動向警方供出上情而自首,警方徵得甲○○同意後,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其尿液確呈有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性反應,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附記事項:按依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
5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依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59號、第65號判決意旨,及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無再送觀察、勒戒之必要,檢察官應逕予起訴。查本件被告雖係觀察、勒戒執行完畢滿5年後再犯,惟被告於前次觀察、勒戒期滿執行完畢後5年內,仍有施用毒品之犯行,經檢察機關及法院追訴處罰,檢察官對本案逕予起訴,程序自屬合法,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陳采瑜審判長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