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351號聲請人 陳冠銓 相對人 陳金泉 相對人陳 楊昭容 (即 陳清之 承受訴訟人)相對人 陳界圭 (即陳清之承受訴訟人)相對人 楊芷苓 即 陳佩岑 (即陳清之承受訴訟人)相對人 陳銀杏 (即陳清之承受訴訟人)相對人 陳信吉 相對人 楊慶賢 (即 楊崇岳 之繼承人)相對人 楊崇伯 (即楊崇岳之繼承人)相對人 楊雪湘 (兼楊崇岳之繼承人)相對人 吳正義 相對人 吳正然 相對人 吳正吉 相對人 吳金水 相對人 陳煌文 (即 陳長富 之承受訴訟人)相對人 陳煌武 (即陳長富之承受訴訟人)相對人 陳淑涓 (即陳長富之承受訴訟人)相對人 陳淑鎂 (即陳長富之承受訴訟人)相對人 陳長欽 相對人 陳長安 相對人 陳長義 相對人 吳梅妹 相對人 林何金菊 (即 林賢之 繼承人)相對人 林明鈺 (即林賢之繼承人)相對人 林清芳 (即林賢之繼承人)相對人 林介民 (即林賢之繼承人)相對人 林秋鳳 (即林賢之繼承人)相對人 陳皇甫 相對人 陳登裕 相對人 陳火生 相對人 鄭黃惠芳 相對人 許秀貞 相對人 陳煌淩 相對人 陳湧泉 相對人 陳貴玉 相對人 吳姿秀 相對人 陳銘鋒 相對人 陳政義 (即 陳國雄 、周 呂淑慎 之承當訴訟人)相對人 陳政平 (即陳國雄、周呂淑慎之承當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陳金泉、陳登裕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台幣玖仟叁佰柒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信吉、陳政義、陳政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台幣貳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慶賢、楊崇伯、楊雪湘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雪湘、吳正義、吳正然、吳正吉、吳金水、許秀貞、陳煌淩、陳湧泉、陳貴玉、吳姿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台幣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煌文、陳煌武、 陳淑娟 、陳淑鎂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長欽、陳長安、陳長義、陳銘鋒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梅妹、陳火生、鄭黃惠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皇甫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何金菊、林介民、林明鈺、林清芳、林秋鳳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 陳楊昭容 、陳界圭、楊芷苓、陳銀杏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5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及相對人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由聲請人預繳│├──────┼───────┼───────────┤│第一審複丈費│10,600元│由聲請人預繳│├──────┼───────┼───────────┤│第一審鑑價費│55,000元│由聲請人預繳│├──────┼───────┼───────────┤│合計│72,100元│由聲請人及相對人按附表││││比例負擔。│├──────┴───────┴───────────┤│相對人陳金泉、陳登裕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為││9,373元。││【計算式:(6,500+10,600+55,000)13%=9,373】││相對人陳信吉、陳政義、陳政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為2,884元。││【計算式:(6,500+10,600+55,000)4%=2,884】││相對人楊慶賢、楊崇伯、楊雪湘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721元。││【計算式:(6,500+10,600+55,000)1%=721】││相對人楊雪湘、吳正義、吳正然、吳正吉、吳金水、許秀貞││、陳煌淩、陳湧泉、陳貴玉、吳姿秀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為721元。││【計算式:(6,500+10,600+55,000)1%=721】││相對人陳煌文、陳煌武、陳淑娟、陳淑鎂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442元。││【計算式:(6,500+10,600+55,000)2%=1,442】││相對人陳長欽、陳長安、陳長義、陳銘鋒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為1,442元。││【計算式:(6,500+10,600+55,000)2%=1,442】││相對人吳梅妹、陳火生、鄭黃惠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為2,163元。││【計算式:(6,500+10,600+55,000)3%=2,163】││相對人陳皇甫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5,141元。││【計算式:(6,500+10,600+55,000)21%=15,141】││相對人林何金菊、林介民、林明鈺、林清芳、林秋鳳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442元。││【計算式:(6,500+10,600+55,000)2%=1,442】││相對人陳楊昭容、陳界圭、楊芷苓、陳銀杏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442元。││【計算式:(6,500+10,600+55,000)2%=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