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4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4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鴻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2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鴻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鴻文(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併科罰金部分,另行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院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業已
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有其民國111年12月29日親自簽名之意見查詢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97頁),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
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咸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而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附卷可稽。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8、10所示之案件,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5、7、9之案件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親自簽名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存卷足參(見本院卷第205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4、6、7及8所示之罪分
別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屬自戕身體健康之罪;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則為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為非法持有子彈罪;附表編號2、9所示之罪則分別為惡性較重之非法寄藏、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漠視法令之禁制致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參以附表所示各罪對社會所造成危害輕重有別,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4年以上,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12年4月以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余銘軒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3日20至21時許106年2月3日23時許遭警查獲前某日至查獲時106年8月11日9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505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96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5404號、106年度偵字第2145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917號106年度訴字第545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940號判決日期106年11月10日107年1月18日107年2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917號106年度訴字第545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940號確定日期106年12月14日107年3月6日107年3月19日可否易科罰金否(聲請書誤載為「是」)否否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8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86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334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6日15時許106年3月21日17時30分至6時30分許106年10月17日15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87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904號、106年度偵字第13623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965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259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165號107年度審簡字第632號判決日期107年2月12日107年2月12日107年7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259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165號107年度審簡字第632號確定日期107年3月19日107年3月19日107年8月21日可否易科罰金否否是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33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26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058號編號78910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非法持有子彈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犯罪日期106年11月6日0時許106年11月6日0時許106年3月21日19時30分許遭警查獲前某日至查獲時106年10月19日1時50分許遭警查獲前某日至查獲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7083號、106年度偵字第2830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89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7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1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28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15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11日108年12月10日110年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1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546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15號確定日期108年4月29日108年4月11日109年10月30日110年6月30日可否易科罰金否是否是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714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714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916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7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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