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44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甲○○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據以請求之聲請狀末尾具狀人之印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邱肇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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