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9611號債權人台北國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己○○、丙○○、丁○○、戊○○、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狀附債權讓與證明書之讓與債權本金金額為6,239,091元
及自92年8月3日起算之利息,又依狀附債權憑證所載,本件己受償5,829,846元(含本金3,353,745元及89年11月20日至92年5月15日之利息、違約金2,385,534元),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為8,646,255元及自92年5月16日起算之利息之原因事實。
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讓與債權通知債務人之證明(不得以報紙公告替代)。
㈢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
㈣債務人甲○○○、己○○、丙○○、丁○○、戊○○、乙○○之戶籍謄本(記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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