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683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代理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於聲請狀具狀人欄中漏未簽章,請補正。
二、應補正被繼承人第一順位其他繼承人已收受聲明人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明(即存證信函之回執)。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