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2128號
原 告 乙○○
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陸佰壹拾肆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人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一造
辯論之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於國(下同)95年1月7日上午7時30分許,原告
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台中市○○路往永春東路
方向直行,經台中市○○路與環中路口,被告駕駛車號0000
000自小客車,沿台中市永春左轉環中路方向行駛,被告竟
未依號誌指示違規左轉,過失撞及原告駕駛之車輛使該受損
,致原告支出修理費用新台幣(下同)11萬5700元(工資費
2萬8000元,工資費用8萬7700元),被告應予賠償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萬5700元。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車執照
一份、修車單一份、統一發票一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調查報告表一份為證,且經本院向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調
閱肇事資料,查核屬實,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已
於相當期間內受合法之通知,仍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堪認原告前開主張屬實。按駕駛人駕
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汽車行駛
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全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前段、第94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被告應注意而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因未注意車前狀
況,闖紅燈左轉,以致撞毀原告所有之車輛,使該車受損,
自有過失。是原告主張系爭車禍係被告過失所致,且其過失
與原告所有上開自小客車所受損害有因果關係,應堪信為真
實。
四、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但於防止損
害之發生已盡相當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定
有明文。本件被告過失撞毀原告之車輛,原告主張被告就其
所有之小客車所受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任,於法有據。又按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然按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
減少之價值,得以修護費用為估價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例如修理材料費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參照最高法院77年
第9次民事庭會議)。本件原告支出因本件車禍之汽車修理
費,為11萬5700元(其中工資費用為2萬8000元,零件費用
為87700元),有修車單統一發票各一份,在卷可參。原告
之汽車修理費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之舊零件,則以修理費作
為損害賠償之依據,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而依行
政院「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
定,營業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
千分之三六九,5年以上剩餘價值為十分之一。查原告所有
車輛之領照使用日,為91年5月21日,此有原告所提之汽車
行車執照影本一紙,在卷可佐,至被毀損之95年1月7日止,
共計3年7個月又17日,應以為3年8個月折舊(不滿一月以一
月計,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
8款),該車修復之零件費用為87700元,扣除折舊後71086
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所得請求之零件
修理費為16614元(87700元-71086元=16614元),加計工資
費用28000元,原告所得請求之合理修復費用為44614元(計
算式如下:16614元+28000元=44614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44614元,從而,
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44614元,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於法
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
389條第1項第3款。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附表:
第一年折舊額:87700元X0.369=32361元
第二年折舊額:(87700元_32361元)X0.369=20420元
第三年折舊額:(87700元_32361元_20420元)X0.369=12885元
第三年一月至十月折舊額:(87700元_32361元_20420元
_12885)X0.369X8/12=5420元
以上合計應折舊:71086元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