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6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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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55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
算壹日。
扣案之老虎鉗子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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