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小字第120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3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
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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