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抗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之抗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抗字第78號抗告人甲○○
弄5號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更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9月17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抗告理由書正本。
理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提出抗告狀,未依法表明抗告理由。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提出抗告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程欣怡附件:
一、抗告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提出抗告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抗告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裁定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