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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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債務人甲○○
弄5號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更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9月17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之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因消債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裁定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抗告人不服具狀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之裁判費1,000元,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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