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46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訴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亦有規定。
二、本件依原告提出起訴狀所載,並未表明其請求之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曹瓊文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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