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重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32號上訴人 黃美
陳智隆 陳勝德 上列當事人與貫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黃美部分為(新台幣,下同)10,274,136元,上訴人陳智隆部分為5,213,949元,上訴人陳勝德部分為16,660,631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分別為上訴人黃美部分153,696元,上訴人陳智隆部分79,017元,上訴人陳勝德部分238,044元。且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審判長法官楊鼎章
法官林鳳珠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明靜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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