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9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9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9540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睿智 債務人 吳美銀吳俐萱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4,215元,及其中189,208元自民國95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929%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200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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