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虎小字第85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鄭崇宏
被告 邱川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曾鈺仁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1
11,244元
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
2
16,300元
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