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83號
聲請人 王洪志
相對人 王洪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建物所有權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為請求相對人應將座落高雄市○鎮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為高雄市○鎮區○○路000號房屋之所有權分別登記予聲請人王洪志及王洪娟個二分之一,而該建物乃於民國109年5月26日竣工,工程造價為新臺幣1,707,143元,有(109)高市工建築使字第01229號使用執照資料查詢影本在卷可稽(該查詢資料記載工程造價壹佰柒拾零柒仟壹佰肆拾參元應係誤載),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1,707,1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