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9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係屬誤寫,應更正為「Z000000000」。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靜雯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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