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022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丁○○、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說明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何?(如係依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請勿於前另註明日期)
二、請說明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如未約定依法為年息百分之五)。
三、債務人丁○○、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