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8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緝字第四0一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甲○○各犯如附表編號一、二、四至四四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花旗.長榮航空聯名遨遊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萬事達信用卡壹張背面上「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乙○○」之署押壹枚及各偽造如附表編號一、二、四至四四所示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壹張上「乙○○」之署押壹枚(除附表編號三外),沒收。又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花旗.長榮航空聯名遨遊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萬事達信用卡壹張背面上「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乙○○」之署押壹枚及如附表編號一、二、四至四四所示之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各壹張上偽造「乙○○」之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為朋友關係,原同住在臺中市○○區○○路○○○號三樓之三。緣乙○○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間,向美商花旗銀行申辦「遨遊雙享奪卡」信用卡後,美商花旗銀行另行主動寄發另張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花旗.長榮航空聯名遨遊卡」之萬事達信用卡(下稱萬事達信用卡)予乙○○,而乙○○未辦理開卡即予以剪毀丟棄。詎甲○○未經乙○○之同意授權,竟擅自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假冒乙○○名義以電話向美商花旗銀行申辦該張信用卡掛失手續及申領同卡號之萬事達信用卡一張,致美商花旗銀行誤以確係乙○○自行申辦,而補發萬事達信用卡一張予乙○○,而甲○○遂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美商花旗銀行寄發該張信用卡後,擅自收受該張信用卡(此部分有無冒名簽收等情未經檢察官起訴),並於同年十月四日開卡使用前之某時,在其上開住處,在該張信用卡背面之空白簽名欄上偽造用以表示為乙○○本人簽名之符號一枚,以表明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使之完成開卡得以使用,而偽造該信用卡背面之私文書,繼之各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自九十六年十月四日,於如附表編號一、二、四至四四所示之日期,持上開信用卡至如附表一、二、四至四四所示之各該特約商店消費以為行使,並以在信用卡消費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簽用以表示乙○○本人簽名之符號(署押)各一枚,而偽造用以表示乙○○本人向各該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意思之私文書,再持以交付各該特約商店店員,用以主張係上開信用卡所有人簽認帳款之意思而加以行使該等偽造之私文書(前開簽帳單正本均未扣案),使前揭店員誤認係真正持卡人刷卡消費,均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編號一、二、四至四四所示金額之商品,並使美商花旗銀行陷於錯誤而同意撥款,均足生損害於乙○○、美商花旗銀行及如附表所示接受簽帳之特約商店及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利益。又甲○○另於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日期,持用上開萬事達信用卡,至臺中市○○路上某一全家便利商店,以電話預借現金方式,告以該張信用卡之預借現金密碼向花旗銀行申請預借現金,致使美商花旗銀行陷於錯誤而如數核撥四萬二千元款項入指定之乙○○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水湳分行帳戶內,足以生損害於乙○○及美商花旗銀行,其後甲○○再行擅自於不詳時日,在上開住處拿取乙○○上開帳戶之金融卡,並至自動提款設備輸入金融卡密碼而領取上開款項,領取後再將上開提款卡放回原處,而將所領得之上開款項花用完盡(此部分亦未經檢察官起訴)。嗣乙○○收到銀行電話催繳帳款之通知後,始查悉上情,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乙○○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認定: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訴訟當事人(檢察官及被告)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本案下述所引被害人有於警詢時之陳述,並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等前四條之情形,惟當事人於法院審理時均表示並無意見,也未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被害人於警詢時係就其經歷之事情而為陳述,核無違法取證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花旗信用卡月結單、簽帳單、美商花旗銀行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函附信用卡申請書、帳單調閱明細表、經乙○○本人簽名之信用卡背面影本二張及簡訊等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所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信用卡係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而顯示紀錄,以表示發卡銀行授權持卡人持卡消費之證明,而被授權之持卡人於在信用卡背面簽名後,係表示被授權人已領用信用卡及特約商店應以信用卡背面之簽名字跡檢核持卡人之身分,故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應係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準私文書。復按信用卡簽帳單係特約商店所制作,用以記載持卡人消費項目、金額、時間、商店名稱,得持以經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向發卡銀行請領款項之證明,持卡人每於消費後在簽帳單上之署押,則表示持卡人係親自消費,此於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後,均為該項意思表示之記載即可明之,故持卡人於簽帳單上之署押,亦具特定意思表示,是信用卡簽帳單自屬文書無疑,而該等文書具有確認持卡人之身分,持卡人簽名後之簽帳單係由特約商店核對收執,並轉向發卡銀行請款,此簽帳單上之署押,係持卡人以該文書內容對於特約商店請求於核對無誤時提供商品或服務,以及請求發卡銀行給付款項之依據,是偽造簽帳單上署押之文書後,由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就此等文書進行審查核對提供契約給付之過程觀之,實該當於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之法意。被告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偽造署押,係偽造準私文書,其並持至如附表所示特約商店消費以為行使,且偽造簽帳單交予特約商店店員收執,而為如附表所示之消費,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行使信用卡背面簽名欄部分,如附表編號三除外)、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簽帳單部分,如附表編號三除外)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一至四四)。至被告以電話預借現金,使美商花旗銀行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借款,雖係存入被害人帳戶內,然既係直接交付(存入)款項予詐欺者,而非僅使詐欺之被告取得隨時可領款之地位,自應成立詐欺取財罪,故公訴人就此部分亦顯有誤認,惟其基本事實同一,是此部分之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又因此部分亦未就信用卡背面之簽名欄及未提出任何簽帳單等有所主張,亦不另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文書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起訴書認被告係冒用被害人乙○○名義以電話預借現金,然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內誤引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法條,且認與被告所犯詐欺得利罪部分應予分論併罰,自有未洽,併此敘明。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在信用卡背面及簽帳單上)係係偽造準私文書、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準私文書、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四至四四所示之罪係各基於詐欺取財之目的而為本案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其發生經過均有部分犯罪行為重合連結,依一般社會經驗認知,其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私文書行為之目的在詐取財物,應認係一犯罪行為,法律上亦應以一行為評價處罰,較為適當,故被告各以一行為犯行使偽造準文書、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三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另檢察官固未就被告所犯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行使信用卡背面簽名欄部分)提起公訴;然此部分與已起訴經論罪之犯罪事實,既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當應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又其與被害人乙○○為朋友關係,竟冒用被害人之信用卡消費,滿足個人對物質之慾望,並擾亂金融交易秩序及他人經濟信用,且致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而盜刷之金額非微,又犯罪後業與被害人和解(有和解書附卷足參),且獲得被害人之原諒及其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按被告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各一張,均已分別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服務人員收受,已非被告所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又被害人乙○○所有上述萬事達信用卡,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然非被告所有,且未扣案,是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至被告在上開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花旗.長榮航空聯名遨遊卡」之萬事達信用卡一張背面上之簽名欄處(除附表編號三外)及如附表編號一、二、四至四四所示之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各一張上分別偽簽代表乙○○之署名各一枚(除附表編號三外),雖未扣案,但無證據證明確實不存在,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仍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各予以宣告沒收。又被告前曾於九十五年間因犯侵占罪,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本件自不宜為緩刑之宣告,併予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二百十九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附表:
┌──┬────┬──────────┬───────┐│編號│盜刷日期│特約商店名稱│盜刷金額、│││││簽帳單一張上之│││││偽造乙○○署押│├──┼────┼──────────┼───────┤│1│96.10.4│約拿國際有限公司臺中│350元│││││偽造乙○○署押│││││一枚│├──┼────┼──────────┼───────┤│2│同上│夜美銀飾│980元│││││偽造乙○○署押│││││一枚│├──┼────┼──────────┼───────┤│3│96.10.11│(電話預借現金)│42000元│├──┼────┼──────────┼───────┤│4│96.10.9│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1770元││││公司│偽造乙○○署押│││││一枚│├──┼────┼──────────┼───────┤│5│同上│UNIQUE│3450元│││││偽造乙○○署押│││││一枚│├──┼────┼──────────┼───────┤│6│96.10.10│一品花雕雞有限公司│1115元│││││偽造乙○○署押│││││一枚│├──┼────┼──────────┼───────┤│7│同上│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180元│││││偽造乙○○署押│││││一枚│├──┼────┼──────────┼───────┤│8│同上│UNIQUE│2990元│││││偽造乙○○署押│││││一枚│├──┼────┼──────────┼───────┤│9│96.10.13│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10128元││││公司│偽造乙○○署押│││││一枚│├──┼────┼──────────┼───────┤│10│96.10.14│小肥羊餐廳│1790元│││││偽造乙○○署押│││││一枚│├──┼────┼──────────┼───────┤│11│同上│MY-CASH│1900元│││││偽造乙○○署押│││││一枚│├──┼────┼──────────┼───────┤│12│同上│UNIQUE│1260元│││││偽造乙○○署押│││││一枚│├──┼────┼──────────┼───────┤│13│96.10.15│星期五股份有限公司│858元│││││偽造乙○○署押│││││一枚│├──┼────┼──────────┼───────┤│14│同上│TIGERCITY│3556元│││││偽造乙○○署押│││││一枚│├──┼────┼──────────┼───────┤│15│96.10.16│大眾電信-臺中逢甲店│1129元│││││偽造乙○○署押│││││一枚│├──┼────┼──────────┼───────┤│16│同上│仁愛眼鏡館│1600元│││││偽造乙○○署押│││││一枚│├──┼────┼──────────┼───────┤│17│同上│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2448元││││公司│偽造乙○○署押│││││一枚│├──┼────┼──────────┼───────┤│18│同上│同上│2464元│││││偽造乙○○署押│││││一枚│├──┼────┼──────────┼───────┤│19│96.10.19│好樂迪三民店│945元│││││偽造乙○○署押│││││一枚│├──┼────┼──────────┼───────┤│20│96.10.23│八年十一服裝精品店│1250元│││││偽造乙○○署押│││││一枚│├──┼────┼──────────┼───────┤│21│96.10.25│英屬維京群島 商費曼健 │3997元││││康控股有限公司│偽造乙○○署押│││││一枚│├──┼────┼──────────┼───────┤│22│96.10.26│橄欖屋餐館│1840元│││││偽造乙○○署押│││││一枚│├──┼────┼──────────┼───────┤│23│同上│五顏六色│1500元│││││偽造乙○○署押│││││一枚│├──┼────┼──────────┼───────┤│24│96.10.28│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612元│││││偽造乙○○署押│││││一枚│├──┼────┼──────────┼───────┤│25│96.10.30│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1500元││││公司│偽造乙○○署押│││││一枚│├──┼────┼──────────┼───────┤│26│96.10.31│一品花雕雞有限公司│1154元│││││偽造乙○○署押│││││一枚│├──┼────┼──────────┼───────┤│27│96.11.4│MY-CASH│1100元│││││偽造乙○○署押│││││一枚│├──┼────┼──────────┼───────┤│28│96.11.4│UNIQUE│1080元│││││偽造乙○○署押│││││一枚│├──┼────┼──────────┼───────┤│29│96.11.5│日成文化事業有限公司│473元│││││偽造乙○○署押│││││一枚│├──┼────┼──────────┼───────┤│30│同上│鼎王麻辣火鍋│808元│││││偽造乙○○署押│││││一枚│├──┼────┼──────────┼───────┤│31│96.11.6│遠傳電信費用│2423元│││││偽造乙○○署押│││││一枚│├──┼────┼──────────┼───────┤│32│同上│閤欣飲食店│1507元│││││偽造乙○○署押│││││一枚│├──┼────┼──────────┼───────┤│33│96.11.10│ 屈臣氏 -逢甲分公司│1428元│││││偽造乙○○署押│││││一枚│├──┼────┼──────────┼───────┤│34│96.11.11│八年十一服裝精品店│2700元│││││偽造乙○○署押│││││一枚│├──┼────┼──────────┼───────┤│35│96.11.12│美華泰進口精品百貨│517元│││││偽造乙○○署押│││││一枚│├──┼────┼──────────┼───────┤│36│同上│睿德通訊社│980元│││││偽造乙○○署押│││││一枚│├──┼────┼──────────┼───────┤│37│96.11.13│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817元│││││偽造乙○○署押│││││一枚│├──┼────┼──────────┼───────┤│38│同上│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1770元││││公司│偽造乙○○署押│││││一枚│├──┼────┼──────────┼───────┤│39│同上│NW-ezPAY│1741元│││││偽造乙○○署押│││││一枚│├──┼────┼──────────┼───────┤│40│96.11.14│全虹通信-中港店│350元│││││偽造乙○○署押│││││一枚│├──┼────┼──────────┼───────┤│41│同上│同上│1300元│││││偽造乙○○署押│││││一枚│├──┼────┼──────────┼───────┤│42│96.11.15│中友百貨公司│342元│││││偽造乙○○署押│││││一枚│├──┼────┼──────────┼───────┤│43│96.11.16│燦坤3C-河南店│89元│││││偽造乙○○署押│││││一枚│├──┼────┼──────────┼───────┤│44│96.11.17│喜宴餐廳│3000元│││││偽造乙○○署押│││││一枚│├──┼────┴──────────┴───────┤│合計│117191元│└──┴───────────────────────┘附錄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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