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93號原告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被告 徐煥銘
徐義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3,276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原告雖曾於107年11月16日具狀減縮聲明,惟本院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不因此失其效力(最高法院107年度抗字第501號民事裁定、同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8號民事裁定參照),原告既未於限期內按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且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0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