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862號原告 傅秀嬌 被告 沈義傑 上列被告沈義傑因搶奪等案件,經原告傅秀嬌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趙伯雄法官莊惠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