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08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徐銘鴻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銘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查被告徐銘鴻因詐欺案件,前經具保人即被告徐銘鴻繳納現金保證1萬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而將被告免予聲請羈押釋放,嗣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目前已經逃匿,無法傳拘到案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影本可稽。又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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