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06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06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其樺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其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於民國95年7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事後以裁定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謝其樺因竊盜、毒品、偽造有價證券、侵占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1年、3年2月、3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4921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6年2月確定。而受刑人於95年7月4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2月10日以法矯字第0999049901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5月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10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885號函及所附臺灣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