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49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