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7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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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8年度訴字第25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巧如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2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哲瑜書記官曾柏方通譯鄭淑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莊巧如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
莊巧如前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28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同法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1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06年11月9日停止戒治釋放,經檢察官以106年度戒毒偵字第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9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1年2月、1年2月、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103年1月1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10月24日上午7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0段00號之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捲入香菸後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10月24日晚間9時許,在其上址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7年10月25日凌晨1時2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區○○○路與延平北路交岔路口為警盤查而查獲,當場扣得摻有海洛因之香菸半支(已將菸草取出鑑驗,驗餘淨重0.393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
(一)被告莊巧如前於97、98年間,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於99年3月12日以99年度審易字第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1年2月、5月、1年2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於99年4月12日確定,於99年7月7日入監,並於103年1月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然檢察官於協商時已審酌被告所犯之罪與成立累犯之前案犯行罪質不同,均未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併予敘明。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依法宣告沒收及沒收銷燬;另扣得之行動電話2支並無證據足認與本案有何關聯性,經檢察官協商時不予宣告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書記官曾柏方
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扣案物│├───┼──────────────────┤│1│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本院108年度院保字第479號扣押物品清│││單)│├───┼──────────────────┤│2│海洛因香菸半支│││(已經因鑑驗需要將菸草取出另以夾鏈袋│││包裝為1包,驗餘淨重0.3931公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白保字第│││29號扣押物品清單)│└───┴──────────────────┘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訴 字第 257 號宣示筆錄(108.10.31)【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 他 字第 24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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