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字第157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簡字第1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壢簡字第15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慧明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43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慧明犯誹謗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10月25日」之記載,更正為「11月25日」;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3行「加重」之記載刪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於公開場合內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又率爾出言毀謗告訴人,所為非是,兼衡酌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目的、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