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簡調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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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司簡調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簡調字第4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法定代理人江文平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代理人 許嚴中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如喬 、 王鳳起 間請求返還土地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返還土地並賠償補償金,惟聲請人具狀表示雙方調解條件差距過大,聲請逕送訴訟程序等語,有聲請人民國103年3月17日陳報狀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