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投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茅海強 被告 許祐凱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投交簡字第5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張家豪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