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7號聲請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阮清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平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