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65號原告 郭寶猜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 律師
劉楷 律師被告 李朱寶玉
李清鋒 李麗美 李麗雲 李麗娟 李麗英 兼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清榮 被告 劉李蘭 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銘仁 被告 陳福麟
陳楊阿吻 李阿嬌 李呂儉 李志龍 李嘉明 李麗紅 李紅玉 李燕芬 李燕華 兼前列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龍 被告 蔡李麗鳳
李振金 楊兩全 楊修三 李連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4月11日下午2時42分,在本院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家事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