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1號原告 蘇戊衍蘇戊衍建築師事務所被告鼎泰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8日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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