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49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小組召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展慶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74,943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6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