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犯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貳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11月3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且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之重刑,其隱匿、逃亡不到案執行之機會亦隨之增加,顯有逃亡之虞,本院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映佐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