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八О號
聲請人 潘韻心 即被告之配偶被告 李瑞德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李瑞德涉犯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瑞德因連續犯加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反覆實施加重竊盜罪之虞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八十九年八月九日執行羈押。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夫即被告李瑞德因被訴竊盜案件,經鈞院訊問後,諭知羈押,迄今月餘;惟聲請人尚有二名年幼子女均在襁褓之中,全賴被告一人在維持;自被告被收押後,全家生計斷絕,子女生活難以為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被告因犯有本件連續犯加重竊盜案件罪,本院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前開反覆實施加重竊盜罪之虞之情形,認為有羈押之必要,故予以羈押。另查被告李瑞德分別犯有贓物罪和竊盜罪多次,最後一次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現正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調查審理中,尚未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紙在卷足憑,並經被告本人供承在卷;由此可見被告確實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罪之虞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故其前揭所述聲請具保情形,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陳坤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志純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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