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勞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字第20號
原   告  刁詩紜刁雨緹
訴訟代理人  趙耀民 律師
       廖偉真 律師
複代理人   段誠綱 律師
       黃伯豪
被   告 聯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枝來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
       李國仁 律師
       王妙華 律師
       陳苡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2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名稱「聯閣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聯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名稱之記
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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