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丁○○
丙○○乙○○
之2戊○○
送達代收住宜蘭縣被告己○○住宜蘭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3,4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貽馨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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