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5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5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45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家威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1758號),暨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0128號、第238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家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家威雖預見任意將自己領用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而可能幫助該他人所屬犯罪集團從事財產犯罪,竟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未必故意,於民國102年5月13日某時許,將其申辦之聯邦商業銀行內壢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聯邦銀行帳戶)、新光商業銀行南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光銀行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中華郵政公司六龜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六龜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在位於臺中市豐原區某統一超商內,以宅急便方式寄至新竹市○區○○路○○○號予「 張智榮 」(聲請簡易判決書、移送併辦意旨書均漏未記載,應予補充),而容任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代書」之成年女子暨所屬詐欺集團得恣意使用前述聯邦銀行、新光銀行、合庫銀行、六龜郵局帳戶。嗣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詐術,詐騙如附表所示之 劉碧璘黃攀葉品孝宋秀貞蘇泯儒賴東琰張英邦 7人,致其等陷於錯誤,並於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轉帳至前述銀行、郵局帳戶內,嗣劉碧璘等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黃家威固坦承將申辦之聯邦銀行、新光銀行、合庫銀行、六龜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均寄交予自稱「陳代書」之人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我接到自稱陳代書之人的電話,告知可幫忙辦理貸款,我同意申辦後,其表示要增加貸款成功機率,需要提供銀行帳戶供作財務證明,我就依其指示將前述銀行、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過去,但我沒有幫助對方詐欺之意 云云 。經查:
㈠、被告以宅配方式將申辦之聯邦銀行、新光銀行、合庫銀行、六龜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被告聯邦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新光銀行交易往來明細、合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郵局儲金人紀要、郵局代受理他局存簿儲金變更印鑑掛失補副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此部分堪信為真實;而劉碧璘、黃攀、葉品孝、宋秀貞、蘇泯儒、賴東琰、張英邦7人(下稱告訴人及被害人7人)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被告之聯邦銀行、新光銀行、合庫銀行、六龜郵局帳戶乙節,亦據證人即告訴人劉碧璘、葉品孝、宋秀貞、賴東琰、證人即被害人黃攀、蘇泯儒、張英邦於警詢中證述綦詳,並有告訴人劉碧璘所提供之合庫銀行匯款憑條、郵局存款人收執聯各1份、告訴人葉品孝、宋秀貞所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告訴人賴東琰所提供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WEBATM網頁列印資料1紙、被害人蘇泯儒所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被害人張英邦之郵局存簿影本1份在卷可按,且有首揭被告所申辦各該銀行之交易往來明細資料足憑,堪認被告之聯邦銀行、新光銀行、合庫銀行、六龜郵局帳戶確遭上開詐騙集團成員用以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甚明。
㈡、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具有強烈屬人性及隱私性,使用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自應由本人持有為原則。而銀行受理貸款申請,係透過聯合徵信系統即可查知借戶信用情形,借戶實無需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製造資金流動情形以美化帳戶。況無論自行或委請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均須提出申請書並檢附在職證明、身份證明、財力及所得或擔保品之證明文件等資料,經金融機構徵信審核通過後,再辦理對保等手續,待上開申請程序完成後始行撥款。縱有瞭解撥款帳戶之必要,亦僅須影印存摺封面或告知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及帳號供貸款金融機構查核即可,無須於申請貸款之際,即提供撥款轉帳帳戶之存摺,亦毋庸交付提款卡,更遑論提供提款卡密碼予貸款金融機構,再者,辦理貸款常涉及大額金錢之往來,申請人若非親自辦理,理應委請熟識或信賴之人代為辦理,若委請代辦公司,理當知悉該公司之名稱、地址、聯絡方式,以避免將來貸款金額遭他人所侵吞,此為社會一般常情,然被告卻僅憑素未謀面之人,在電話中之片面之詞,於全然不知代辦人身分背景之狀況下,貿然將其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交予他人,此一輕忽行為殊難想像,且與一般人申辦貸款之過程迥異,是被告所述顯與常情有悖,不足憑採。況且,近年來社會上利用人頭帳戶詐騙他人金錢,以逃避政府查緝之案件屢見不鮮,復廣為媒體報導且迭經政府宣傳,被告為一心智健全之成年人,應已具備相當之智識與經驗,就應謹慎保管金融機構帳戶乙節,自不能諉為不知,然被告猶將其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予身分不明之人,顯見其就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有遭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工具之可能,有所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足認被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殊無可採,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幫助詐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查該取得、持用前述聯邦銀行、新光銀行、合庫銀行、六龜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向告訴人及被害人7人施用詐術並取得款項,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之犯行,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以欺罔手段,致告訴人劉碧璘陷於錯誤,而於同日先後2次依其指示匯款,所侵害之法益相同,且各該行為於密接之時、地接續實施,在刑法評價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接續犯,而論以詐欺取財一罪。惟被告單純一次提供數家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之行為,並不能逕與向告訴人及被害人7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等視,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以被告應僅係對於他人遂行之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核被告所為,僅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幫助詐欺取財行為,使詐騙集團得以分別對告訴人及被害人7人詐欺取財,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又檢察官移送併辦如附表編號1至4、6、7之犯罪事實,核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另併辦如附表編號5之犯罪事實,則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再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本院審酌被告任意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欠缺信賴關係之人使用,一方面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7人蒙受財產損害及面臨求償不便、一方面致令國家查緝犯罪困難,且迄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7人損失,實應非難。惟考量被告前無前科紀錄,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尚可,兼衡其於警詢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五、移送併辦意旨另謂:
㈠、告訴人劉碧璘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所詐騙,另於102年5月16日某時許,在便利商店購買價值合計26萬元之「智冠公司MyCard點數卡」,並以電話告知該點數卡之序號、密碼方式交付此財產上利益予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告訴人賴東琰遭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所詐騙,在便利商店購買價值合計7萬元之「智冠公司MyCard點數卡」,並以電話告知該點數卡之序號、密碼方式交付此財產上利益予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因認被告就該等部分亦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應係幫助詐欺得利罪之誤)等語。
㈡、檢察官就此部分,固據提出告訴人劉碧璘、賴東琰於警詢中陳述暨與其等所述相符之「7-ELEVEN」紙本電子發票24份、、便利商店代銷憑單7份等件為證,惟該等證據僅能認定告訴人劉碧璘、賴東琰另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上揭移送併辦意旨所列之財產上利益等情,尚無由認定該事實究與被告將前述銀行、郵局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陳代書」之人使用乙情,存在絲毫關聯性。是以,被告提供前述銀行、郵局帳戶之行為,對於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另向告訴人劉碧璘、賴東琰詐騙如上揭移送併辦意旨所列之財產上利益得手此詐欺得利犯行之實行及結果之發生,既不生助益作用,自屬法所不罰之無效幫助。此外,檢察官復未提出積極事證說服本院信被告確就告訴人劉碧璘、賴東琰另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所騙因而交付如上揭移送併辦意旨所列之財產上利益等情,有何事先知情、參與之舉,或有何資以助力之幫助行為,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本院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是就此部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處理。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鄭翠蘭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手法│轉帳時間│匯入帳戶│轉帳金額││││││││(新臺幣)│├──┼───┼──────┼───────────┼─────────┼─────┼─────┤│1│劉碧璘│102年5月17日│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102年5月17日9時10│被告前述六│10萬500元││││9時10分許│佯稱係臺中商業銀行行員│分許後之某時許│龜郵局帳戶││││││,因劉碧璘銀行帳戶個人├─────────┼─────┼─────┤││││資料遭盜用,需自銀行帳│102年5月17日11時10│被告前述合│9萬7480元│││││戶提領新臺幣19萬7980元│分許│庫銀行帳戶││││││,並分別轉匯至其指定之││││││││郵局、合庫銀行帳戶云云││││││││,致劉碧璘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分別轉帳匯款。││││├──┼───┼──────┼───────────┼─────────┼─────┼─────┤│2│黃攀│102年5月17日│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102年5月17日15時20│被告前述新│10萬元││││14時許│佯稱係黃攀親人 許呂雲 ,│分許│光銀行帳戶││││││因伊友人急需用錢,伊上││││││││班中不方便外出匯款,請││││││││黃攀協助云云,致黃攀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匯││││││││款。││││├──┼───┼──────┼───────────┼─────────┼─────┼─────┤│3│葉品孝│102年5月17日│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102年5月17日17時36│被告前述聯│2萬9987元││││16時47分許、│佯稱係PCHOME拍賣網路賣│分許│邦銀行帳戶│││││17時17分許│家,因葉品孝所購買之「││││││││嬰兒玩具」,業務人員誤││││││││設為分期付款,將連續扣││││││││款12期,今日為結帳日,││││││││須於24時前取消云云。另││││││││一成員以電話佯稱係國泰││││││││世華銀行行員,詢問是否││││││││取消交易,需操作提款機││││││││更正云云,致葉品孝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匯款││││││││。││││├──┼───┼──────┼───────────┼─────────┼─────┼─────┤│4│宋秀貞│102年5月17日│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102年5月17日17時37│被告前述聯│2萬9989元││││16時55分許│佯稱係PCHOME網站人員,│分許│邦銀行帳戶││││││因宋秀貞下標購買之清潔││││││││劑等家庭用品,會計人員││││││││誤設為12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取消云云。另一成││││││││員以電話佯稱係中國信託││││││││銀行行員,要求宋秀貞至││││││││提款機查詢餘額並操作云││││││││云,致宋秀貞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匯款。││││├──┼───┼──────┼───────────┼─────────┼─────┼─────┤│5│蘇泯儒│102年5月17日│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102年5月17日18時6│被告前述聯│2萬9985元││││17時50分許│佯稱係購物網站人員,因│分許│邦銀行帳戶││││││蘇泯儒付款方式為分期付││││││││款,若欲取消,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蘇泯儒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匯款││││││││。││││├──┼───┼──────┼───────────┼─────────┼─────┼─────┤│6│賴東琰│102年5月18日│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102年5月18日15時57│被告前述新│2萬9916元││││15時許│佯稱係PCHOME網站人員,│分許│光銀行帳戶││││││因作業疏失,致賴東琰之││││││││信用卡多刷了幾筆款項,││││││││須操作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賴東琰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匯款。││││├──┼───┼──────┼───────────┼─────────┼─────┼─────┤│7│張英邦│102年5月18日│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102年5月18日16時13│被告前述新│2萬2027元││││15時42分許│佯稱係「玫瑰大眾」賣家│分許│光銀行帳戶││││││,因網路購物匯款有誤,││││││││須操作提款機更正,否則││││││││每月將自其帳戶中扣款云││││││││云,致張英邦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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