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7年度港小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港小字第17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捌
仟參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一個月內者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逾
期在二個月內者加計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
每月加收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
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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