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2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籍臺北市○○區○○街○○號7樓之2,且兩造合
意被告對原告所負各宗債務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有信用卡約定條款附卷可參,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