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97號上訴人 周禎建 即被告之10號
鍾玉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志鈞 等14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9
7號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4,0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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