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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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易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165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峯誌
朱國臣 吳欣樺 劉淑芳 許佳蓉 韓絜羽 (原名 韓政娟 )上列上訴人等因賭博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858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704、36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合法律上之程式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等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858號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狀未敍理由,經原審於103年1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送達於如附表所示上訴人等之事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等遲至103年3月10日猶未補正上訴理由書。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方百正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彭筱瑗附表┌──┬────┬──────────────┐│編號│被告│送達日期│├──┼────┼──────────────┤│1│楊峯誌│103年2月6日送達│├──┼────┼──────────────┤│2│朱國臣│103年2月7日寄存送達│├──┼────┼──────────────┤│3│吳欣樺│103年2月5日送達│├──┼────┼──────────────┤│4│劉淑芳│103年2月5日送達│├──┼────┼──────────────┤│5│許佳蓉│103年2月7日寄存送達│├──┼────┼──────────────┤│6│韓絜羽│103年2月7日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