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963號

原告 董宇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斌相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2,832元,應徵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許家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