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47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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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790號

原告 張國威

被告 廖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語;惟查:本件被告戶籍地為新北市永和區等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以茲適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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