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款項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猷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蘇州福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李文賢法官陳駿璧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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