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3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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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3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3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補充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第8行「...之署名1枚,並於存根聯背面按
捺指紋署押1枚」更正為「...之署名,複寫於緊連之通知單移送聯、迴覆聯及存根聯(1式4份)上,而偽造 張清華 簽名共4枚,並於第Z00000000號存根聯背面偽造張清華之簽名及捺指印各1枚」。
㈡犯罪事實欄第9行「並將違規通知單交還予員警」之後至
第11行「對於道路交通管理之正確性」補充為「甲○○再持以行使交還通知單之移送聯、迴覆聯、存根聯予交通警員收受,足以生損害於警察機關對於道路交通管理之正確性及張清華」。
二、按指印同為代表冒用者之姓名,依民法第3條第3項規定,指印有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其為署押之作用及效力與署押無異,且簽名與捺指印,係出於同一偽造署押之犯意,是其所捺指印雖為被告所有,亦係刑法所稱之署押。次按被告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張清華」之署押,不待依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 劉國華 名義出具受領該舉發通知單之證明,此與事先在印妥內容之收據上偽簽他人姓名之情形,無分軒輊,自屬刑法第210條所稱之私文書(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6631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冒用「張清華」之名義,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第Z0000000
0號收受通知單(一式含通知聯、移送聯、回覆聯、存根聯)偽造「張清華」之簽名共4枚(其中3枚為複寫),並於第Z00000000號存根聯背面偽造張清華之簽名及捺指印各1枚,用以表示「張清華」本人簽收之私文書,被告再將偽造之前開私文書持以行使交付警員收受,有使張清華受交通裁罰之虞,足生損害於張清華本人,且同時足生損害於警察機關舉發道路交通違規事件之正確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先後在上開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第Z00000000號存根聯背面上,偽簽「張清華」之簽名及捺指印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犯意所為,為接續行為,屬實質上之1行為。又被告前開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而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雖未論及被告在第Z00000000號存根聯背面上,偽簽「張清華」簽名之行為,然此部分行為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與審理,附此敘明。本院審酌被告因駕照吊扣仍為駕駛行為,為免遭處罰告發,竟冒用張清華名義偽造文書,陷張清華遭罰款之危險,實有不該;惟念其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佐,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張清華」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翁淑珮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偽造之署押│枚數│├───────────────────────────┼───┤│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肆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式4聯)上偽造「張清華」│││之簽名││├───────────────────────────┼───┤│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貳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存根聯上背面偽造「張清華」之│││簽名、捺印各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