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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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19號原告 彭富聖 被告 林淑慧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原簡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彭富聖對被告林淑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李信龍法官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季珈羽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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